记者23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受贿4000余万元一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李云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云南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李云忠,男,汉族,1958年6月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其历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和干部一处副处级组织员、人才工作处处长,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中共曲靖市委常委、曲靖市组织部部长,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等职务。其被捕前系省级人大代表,收受贿赂时间跨度长、数额大、涉及的行贿人多,是中纪委通报的案件之一。
2015年9月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李云忠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云忠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干部四处处长、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部长、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期间,收受和索取曲靖市交通、中低产田改造办,以及富源、沾益、宣威等县市11名相关人员或亲属给予的人民币317.8万元及玉溪“境界”香烟150条折合人民币9.6万元;为徐某某、刘某某等14人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3699.5857万元。这些钱财用于购买房产、车辆以及放高利贷。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后,李云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责编:文化中国网 刘铭